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,规范评价工作,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及交通运输部关于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交安监发〔2016〕133号)有关规定,我会将对初次申请及到期换证的道路旅客运输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、机动车维修、汽车客运站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、出租汽车企业等类别进行评价工作。具体事宜如下:
一、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:
1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;
2、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;
3、评价过程中,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,如实提供相关资料,保障有效实施评价。
4、有权向主管机关、管理维护单位举报、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。
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,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,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,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,并接受主管机关、评价机构的监督。